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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险淄博中支违法被罚 报销事项与实际事项不符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14号)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淄博中支”)存在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孙玉伟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20年3月、4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销售249笔车险业务,保费共计231784.97元,账内支付经纪费用54927.55元,账外需支付经纪费60470.83元。2020年6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以“业务招待费”用途报销费用4万元,支付对象为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以“业务宣传费”用途报销费用2万元,支付对象为某广告制作服务部。华海财险淄博中支报销支付上述6万元费用后,由该保险经纪公司与该食品有限公司和该广告制作服务部对接获取相关费用,以上报销6万元费用实际用于支付该保险经纪公司的账外经纪费。

  上述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华海财险淄博中支罚款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孙玉伟警告、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家用门铃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火炬创业广场B座1603、1604室

  法定代表人:马纯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无线门铃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淄博中支存在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3月、4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销售249笔车险业务,保费共计231784.97元,账内支付经纪费用54927.55元,账外需支付经纪费60470.83元。2020年6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以“业务招待费”用途报销费用4万元,支付对象为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以“业务宣传费”用途报销费用2万元,支付对象为某广告制作服务部。华海财险淄博中支报销支付上述6万元费用后,由该保险经纪公司与该食品有限公司和该广告制作服务部对接获取相关费用,以上报销6万元费用实际用于支付该保险经纪公司的账外经纪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与该保险经纪公司合作业务台账,财务凭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与该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说明,我分局对该保险经纪公司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该保险经纪公司与华海财险淄博中支签订的代理协议,华海财险淄博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海财险淄博中支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2年5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

  当事人:孙玉伟

  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10319751225XXXX

  职务: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淄博中支)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20年3月、4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委托某保险经济公司销售249笔车险业务,保费共计231784.97元,账内支付经纪费用54927.55元,账外需支付经纪费60470.83元。2020年6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以“业务招待费”用途报销费用4万元,支付对象为某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以“业务宣传费”用途报销费用2万元,支付对象为某广告制作服务部。华海财险淄博中支报销支付上述6万元费用后,由该保险经纪公司与该食品有限公司和该广告制作服务部对接获取相关费用,以上报销6万元费用实际用于支付该保险经纪公司的账外经纪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与该保险经纪公司合作业务台账,财务凭证复印件,孙玉伟询问笔录,华海财险淄博中支与该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说明,我分局对该保险经纪公司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该保险经纪公司与华海财险淄博中支签订的代理协议,孙玉伟劳动合同,孙玉伟身份证复印件,孙玉伟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报销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孙玉伟警告、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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